8月1日起新修订的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将施行
我区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
5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养殖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动物防疫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的修订,在完善涉农法律制度体系,保障我区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加强犬狂犬病防治管理。近年来,随着饲养犬只等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狂犬病防疫也备受老百姓关注,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关键措施。条例明确我区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免疫接种情况。结合宠物犬主要集中在城区饲养等特点实际,明确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
此外,条例还在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与社会化服务、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